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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记是否要当事人授权才可出版?

2011-08-02 07:47:46 来源:


传记是否要当事人授权才可出版?

法邦网:李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李国蓓李国蓓

  大家好!我是来自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李国蓓律师,很高兴再次参与访谈节目。

法邦网:名人传记风行图书市场,严肃的、拼凑的,质量良莠不齐。名人起诉第三者所写传记,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未经授权,二是歪曲事实,涉及隐私。作为律师,您是如何看待这种现象的?

李国蓓李国蓓

  名人传记类书籍确实是近年来图书市场销售的主流,像描写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我国前总理朱镕基、国内知名作家余秋雨、体育界名人马俊仁、央视名嘴崔永元等等公众人物的图书都曾热销一时,这其中有名人以自己作为第一人称的创作方式,也有作者以第三人的视角来描写名人的经历。在名人出书、为名人作传方兴未艾的同时,正如主持人提及,名人开始不断地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作者和出版社提出停止侵权的要求。当然,这其中不乏个别作者在写作时敷衍了事、缺乏对基本事实的深入了解,不客观、不真实,意借名人效应来分取图书市场的一杯羹。这样的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以讹传讹,损害的将不仅仅是公众人物的个人形象,还将成为一种严重扰乱文化市场的行为,是对创作行为本身、对读者、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表现。

法邦网:问一个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传记作品是否需要当事人的授权才可出版?法律对此有没有硬性规定?

李国蓓李国蓓

  普通人往往会对公众人物的生活、事业、爱情经历等方方面面抱有一种猎奇的心理,因而名人出书、名人传记类的图书,在图书市场销售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就成了一剂强心剂,特别是那些在群众中知名度高、口碑好的名人出书,更容易创造出好的销售业绩。近些年来名人出书的情况很普遍,但对于创作他人传记本身是否需要人物原型同意,我们从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找不到答案。
  目前“被冠名”的名人提起侵权之诉的理由绝大多数都是以侵犯其肖像权或姓名权,也有一些提出侵犯隐私权或名誉权,但如果排除这些依附于人身的基础权利,极少见有人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也没有法律规定撰写这类文章必须要取得被传记人的授权。

法邦网:要判断传记作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要从哪些方面举证质证?您能否为我们大家介绍一下。

李国蓓李国蓓

  一般的学理通说认为侵权行为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判断传记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看侵犯了被传记人的什么权益,是否符合上述的四个构成要件。例如侵犯肖像权,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当图书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了其肖像,便构成了侵犯肖像权。从举证的角度看,当事人需要围绕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来举证,例如为证明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提交能证明侵权行为客观存在的证据,通常是指印有侵权图片的出版物等;为证明发生了损害后果,需要提交相关的能证明侵权人获利或是已方损失的材料等等。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证据清单的编制和举证质证。

法邦网:现在很多名人都有公开的博客,微博等,那么传记作品中引用公开资料能否作为免责的理由?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李国蓓李国蓓

  这涉及到在博客当中发表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看,博客中的文章或是其他形式的载体只要是博主自己独立完成的,同样属于作品范畴,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他人只有在该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列举的十二种情况中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如果他人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引用博客文章或博客当中公开的资料,不需要征求原作者的同意,但需要表明出处。不过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个法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是很窄的,如果为商业目的大量引用,应当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法邦网:如何写名人传记才能避免陷入侵权风波?作为专业律师,您对此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李国蓓李国蓓

  撰写同时代名人的传记我认为还是征求被传记人本人的同意为妥,因为除姓名权、肖像权等必须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外,还涉及到传记的内容是否真实,即便是从公开的资料当中获取的素材,也存在一个在先资料是否真实的问题,因而在创作时以取得本人同意为妥。而对于历史人物,撰写时采访其后人并查阅相关的历史资料也应是一门必修课。当然,这种做法客观上会造成出书过程中增加许多不可预测的中间环节,导致出版的过分延迟。但相比事后被以诉讼方式声讨导致信誉度降低,作者和出版商牺牲前期的时间和金钱还是值得的。


法邦网: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李国蓓李国蓓

  事实上,传记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2年10月15日颁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目前该司法解释现行有效,但是却颇有争议:因为创作人可能需要付出大量的心血去完成传记类作品,但因未对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著作权将由被传记人即特定人物享有。从这个角度来看未取得他人同意,借他人之名、为他人作传,写不好会导致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侵权之诉,写得好也有可能导致著作权之争,自作主张实非良策。

法邦网:再次感谢李国蓓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李国蓓李国蓓

  栏目办的很好,同时也希望能增加一些与网民的互动,比如对本期话题在访谈前先公示一天,征求网民的意见,针对网民提出的与话题有关的问题回答一到两个有针对性的问题。将实事评论与法律实务紧密接合,通过访谈帮助网友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想法不一定成熟,有待进一步研究可行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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